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校園性別事件第3次聯繫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
二、 | 修正後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條業將校園性別事件定義為「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性與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請各校加強宣導。 |
三、 | 本次性平法修法變更幅度大,為提升校內職員工之性別知能,請學校規劃相關研習活動,俾利教職員工充分了解性平法之規範及內涵,提高人我互動分際之覺察,防範校園性別事件之發生,建立更友善之校園環境。 |
四、 | 配合性平法修法,依據性平法規定校長為性平會主任委員,應具備校園性別事件調查處理程序之認識及校園性別防治知能,應須完成性平事件調查人員初階、進階、高階培訓。 |
五、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資源中心」業經整合併入「友善校園事務與輔導工作資訊網」,請學校加強宣導,鼓勵師生踴躍運用。 |
六、 | 有關「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人防治教育課程教師手冊」係為提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執行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防治教育符合法令多元面向之教育觀點,請學校落實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防治教育之實施。 |
七、 | 為維護懷孕學生受教之權益,請學校依據「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要點」,不僅提供學生彈性辦理請假、處理成績考核、保留入學資格、延長修業或申請休學年限等,並應整合校內外資源,視學生需要,提供經費,安排課程時間、場地、遴選合適教師,予以多元適應之教育方案,協助完成學制內課程。 |
八、 | 學校端知悉疑有體罰案件,通報法規依據臚列如下: |
(一) |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 6 點規定略以(以下稱通報作業要點):「依法規通報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 24小時。」 |
(二)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稱兒少法)第 53 條規定略以:「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遭受身心虐待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
(三) | 上開案件倘延遲、隱匿或未通報者,則可依通報作業要點第 12 點及兒少法第少法第100條予以檢討議處或由主管機關實施裁罰。 |
(四) | 綜上,為落實教育部零體罰政策及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請貴校確依相關規範處理上開案件,亦請積極協助教師提升輔導與管教知能,增進瞭解學生輔導與管教理念及法規,強化正確處理學生事務之專業知能,並於相關會議、研習、座談會中宣導正向管教,以創造友善校園學習環境。 |
九、 | 依教育部112年7月31日臺教人三字第1120066774號函略以,有「學校對於教師同時涉及體罰、霸凌或性平事件之相關會議及調查之相關疑義」一節: |
(一) | 學校處理教師同時涉及體罰、霸凌或性平事件,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等法規規定,併案組成調查小組,於調查後分別依事件樣態及責任歸屬撰擬調查報告,再將調查報告各自送至各法規範之會議審議之處理方式,予以尊重。 |
(二) | 惟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應予綜整審議,針對該名教師之行為侵害或影響學生受教權之程度予以適法之評價並決議最終處置函報該教育主管機關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