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該局函文說明二,該家長會自辦課後社團所聘請之教練既非屬學校聘用之社團指導教練,亦非學校聘用之職員、工友,則該人員性侵害學生,自應由學校依法通報後,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司法途徑處理。
三、復依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之規定,學校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該規定係課予場所(學校)主人之防治責任,請加強督導所屬學校確依法律之規定辦理。
類此家長會借用學校場地自辦活動之指導人員,建議學校向家長會宣導,參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第4項規定,先予查核該等人員有無性侵害犯罪紀錄,以落實保護學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