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2年12月18日臺教師(三)字第1122604934號函辦理。 |
二、 | 為增進中小學及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教師「視覺障 礙」、「聽力與語言」及「情緒與行為」教學專業知能, 爰規劃辦理上開3類需求次專長學分班。 |
三、 | 旨揭學分班規劃說明如下: |
(一) | 薦送資格對象:具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證書且為國小 教育階段或中等教育階段身心障礙組,並任職於中小學 或特殊教育學校之在職專任正式教師。 |
(二) | 修習課程學分數:最低應修12學分,教師於修畢課程 後,於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證書註記修習之需求次專 長。 |
(三) | 開班時間及費用:將視需求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於113年 暑假或適宜時間開辦,開班費用由教育部支應,學員無須支付學分費。 |
四、 | 檢送旨揭需求及薦送表(如附件),請貴校排序彙整薦送,並於112年12月29日(星期五)前免備文將ODF檔寄至(jhcspe@gmail.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