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人員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研習時數認定原則第一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一、 教育部(以下稱本部)為依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五項規定,辦理研習時數之認定,特訂定本原則。
四、 研習課程內容及辦理方式如下:
(一) 必修課程:包括環境教育法規、環境教育、環境倫理、環境教育課程設計、環境概論,各課程至少二小時。
(二) 選修課程分為下列二類議題:
1.學校環境教育實務議題:包括環境教育計畫撰寫與執行、資源整合及夥伴關係建立、學校環境教育落實與創新、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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