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40372447號
主旨:重申公務同仁上班時間不得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確實辦理。
說明:
一、公務員於辦公時間應盡職負責,忠心努力,維持良好辦公紀律,提升行政效能,不得於上班時間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邇來本府接獲民眾反映公務同仁於上班時間未遵守上班紀律、做好為民服務工作或上班利用公務電腦設備經營個人臉書、部落格,或書寫文章發表詆毀他人或發表內容不實之文章,因具公務人員身分而遭民眾檢舉,損及政府及公務人員形象。
二、請各機關學校轉知同仁於臉書或部落格發表文章評論,宜注意遣辭用字,不可逾越合理評論範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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