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家長向校長投訴」或「校長得知」教師體罰或霸凌學生之相關規定,請轉知所屬據以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12月2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50143136A號函及教育部105年12月1日臺教學(二)字第1050163836號函辦理。
二、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4點第5款規定,體罰係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該注意事項第42點亦明定,教師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予以告誡。其一再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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